土地承包合同的主旨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或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等待履行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可等待对方是否履行,然后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上应该支持合法形式的合同,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存在不明确之处的合同,应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法律分析
一、土地承包单方面毁约怎么办
已经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土地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二、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一方单方面毁约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预期或明示的毁约,守约方应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对方撤回毁约或追究其违约责任。默示毁约时,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应考虑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并根据民主议定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在合同存在不明确之处时,应做出有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